给三哥的合规风险告知书(明文 · 请逐条看完)
你给的《新人考核资料(学习版)》我一字一句看完了。基于那份材料,我把其中五个关键机制原样列出来,再逐条对照法律条文。结论在最后,请先看完依据。
一、你那份材料里的五个关键机制(照原样列明)
- 固定溢价 3%:每进一单,上架后固定加价 3%。材料第 13 问:「3%,这个溢价是整个平台的参与者大家的共识」
- 3% 的分配方式:个人 1.5%、分享积分 0.4%、优惠积分 0.1%、公司 1%。材料第 14 问
- 团队架构「横三纵四」:横向保持 B1、B2、B3 三位以上有效成员,纵向按「A-B-C 法则」发展;完成团队架构后,才能使用优惠券和推广奖。材料第 16 问
- 纳新 / 考核 / 吃土 / 淘汰:体验三天 + 陪考三次 + 考核通过才算「有效纳新」;考核后 15 天没有纳新先限单、再坚决淘汰;吃土率 20%–40%。材料第 23–33 问
- 「交易的到底是什么?」答:「交易的是物权」——并明说体验期间拿不到产品。材料第 10–11 问
二、这五条分别踩了哪条线
| 你的机制 | 法律定性 |
| ① 固定溢价 3%(收益来自参与者的「共识」) | 固定回报 + 非经营来源: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《刑法》第 176 条;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 |
| ② 分享积分 0.4% / 优惠积分 0.1%(按业绩返利) | 团队计酬:以下线业绩为依据给付报酬 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七条第三项 |
| ③ 横三纵四 + A-B-C 法则(层级 + 发展下线) | 拉人头 + 组成层级:司法实践 30 人以上、三级以上即可追刑 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七条第二项;《刑法》第 224 条之一 |
| ④ 考核 / 纳新 / 淘汰(以发展人数定资格) | 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资格与计酬依据,三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传销 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七条 |
| ⑤「交易的是物权」、体验期拿不到货 | 无实物交割 → 标的虚化:收益只能来自后入资金,庞氏/集资诈骗特征 《刑法》第 192 条 |
三、另外两个技术性硬伤
- 统一弱口令 123456(材料第 40 问第 2 条):与账户、资金、身份绑定的系统用统一初始密码,一旦出现盗刷冒用,平台方全责赔付。这个只能用于你自己内部的私域验证站,绝不能作为对外运营站。
- 「上架费 + 固定溢价」双向收费:把支付义务与会员资格绑定(「不主动支付上架费及货款则坚决淘汰」),本质是强制资金投入换资格。
四、结论(一句话)
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七条对传销的认定是「只要同时具备入门费、拉人头、团队计酬三个特征」——你这份材料三条全中,所以这套模式我不做。
这不是我保守,是这套结构一旦跑起来,最后接盘的那批人(80%–90% 的参与者)必然亏光;材料自己都写了「吃土率 20%–40%」「金融可以把人性的贪婪放大」。
五、那做什么?——「抢单 + 寄售」这套骨架照做,内核换掉
| 原机制(不做) | 合规替代(已做进这个站) |
| 抢单赚 3% 固定溢价 | 限量抢购实物:真实库存、真实发货、不承诺任何收益率 |
| 无货转卖、次日出货 | 实物委托寄售:实物在手、寄售价自主设定、平台明示佣金 5%、成交强制执行发货 |
| 分享积分 / 优惠积分 / 推广奖 | 全部删除:无分享奖励、无团队奖励、无层级 |
| 纳新 / 考核 / 吃土 / 淘汰 | 全部删除:注册即用,不设上线、不设发展人数考核 |
| 复式记账账本 | 保留:这是真本事,是你对商户最硬的卖点 |
| 一商户一租户 | 保留并加强:向商户收技术服务费,光明正大做十年 |
合规后的收入只有三块:① 商户 SaaS 技术服务费;② 寄售成交佣金(明示 5%);③ 抢购场次的商家营销服务费。不向消费者收任何「入门费 / 上架费」。
六、为什么我要写在网站上,而不是私下跟你说
- 这个站挂在 zhanghe.online,域名实名、ICP 主体都是我张合——真出事,第一个被找的是我,不是你在别的平台上做什么。
- 为这类活动提供开发、部署、托管,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法。所以这条线我必须写清楚、摆在明面上。
- 我没有登录、没有抓取、没有改动你给我的那个测试站(rczhsm.com)的任何数据,判断只基于你粘贴的《新人考核资料》文本。
—— 张合(张杨)|2026-09-24
本文为合规风险提示,依据为现行公开法规文本,非法律意见书;个案定性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。